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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進一步加強藥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摘要:
贛藥監藥生〔2025〕48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以及國家藥監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持有人全面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藥品質量安全,結合近期委托生產監督檢查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事前溝通與服務
持有人或受托(含接受省外委托生產)企業在正式提交委托生產許可申請前,鼓勵按照《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西省藥品生產許可(含藥品委托生產許可)申請事項事前溝通交流工作程序>的通知》(贛藥監藥品生產〔2024〕29號)的要求,就委托生產政策、申報流程、材料準備等事項向省藥監局提出事前溝通申請。省藥監局藥品生產處及相關單位提供精準輔導和服務,提升申報質量與效率,防范合規風險。
二、適時提出委托生產許可申請
持有人應基于充分的研究驗證和全面評估,審慎決策并適時提出委托生產申請。在決定委托生產前,必須對受托企業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質量管理能力、檢驗能力、信用狀況等進行全面、深入的現場審計和評估。在完成藥品上市注冊的藥學、藥理毒理學和藥物臨床試驗等研究,確定質量標準,完成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并做好接受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等準備工作,并確保完全具備相應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能力后,方可提交藥品生產許可證(B證)核發或生產范圍增加申請。因持有人變更申請委托生產的,要確保其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不發生變化。持有人和受托企業均在省內的,應同步申請。對未滿足法定申報條件、研究驗證不充分或評估審計流于形式的申請,依法不予受理。
三、規范提交委托生產申報資料
持有人應嚴格按照國家藥監局及省藥監局相關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交委托生產申請材料。提交材料必須包括受托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藥品GMP符合性檢查告知書及同意受托的意見。對申請委托生產的藥品再注冊周期內未開展商業化規模生產的,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家藥監局有關規定完成恢復生產,否則不予受理。
四、強化關鍵管理人員配備
持有人必須建立與委托生產品種、規模相匹配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配備足夠數量的管理人員。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藥物警戒負責人等關鍵人員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要求,并全職在崗,關鍵人員嚴禁交叉兼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質量管理部門應獨立履行職責,具備對受托生產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和質量控制的能力。關鍵人員資質、數量及履職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許可。
五、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持有人必須建立覆蓋藥品研發、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應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審計、物料管理、生產工藝控制、質量檢驗與控制、產品放行、穩定性考察、變更控制、偏差處理、糾正與預防措施(CAPA)、藥物警戒、產品質量回顧分析、自檢等要素。持有人應確保受托企業嚴格按照核準的處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組織生產,并對受托生產行為進行持續監督和管理。藥品上市后,持有人應當主動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
六、謹慎選擇受托企業
持有人是委托生產藥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必須對受托企業的選擇承擔首要責任。應綜合評估受托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證能力、質量控制水平、風險管控能力、生產經驗、信用記錄等關鍵要素。優先選擇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信用良好、生產設施設備匹配度高、地理位置便于進行日常監督的受托企業。謹慎選擇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質量管理能力弱的企業。嚴禁將藥品委托給近三年內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質量管理體系存在重大缺陷或不具備相應品種劑型生產條件的企業生產。
七、加強受托生產全過程質量管理
持有人必須與受托企業簽訂內容詳實、權責清晰的質量協議和委托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藥品生產、質量控制、物料采購、產品放行、貯存運輸、投訴召回、不良反應監測等各個環節的責任與義務。持有人應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對受托企業開展現場審計,審核其GMP符合性及協議履行情況,并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得到有效整改。對存在多品種共線生產的,必須進行充分的共線生產風險評估,并采取科學、有效的防止污染與交叉污染的措施。對于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等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和設備進行生產。
八、持續完善委托生產管理措施
持有人應建立并持續完善委托生產管理長效機制。對于同一品種多地委托或多廠生產的,必須確保所有生產場地的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物料來源與供應商、質量控制方法保持一致,并保留完整的技術轉移、工藝驗證和人員培訓記錄。應建立健全培訓考核、年度報告、藥物警戒、藥品追溯、應急管理等制度,定期對委托生產情況進行回顧分析,定期組織自檢,確保委托生產活動持續合規。
九、規范信息管理與應用
持有人應在事前溝通和申報材料中,主動、如實報告受托企業及自身的信息。省藥監局建立和完善委托生產監管檔案,將委托生產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等行為納入監管檔案,并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存在不良記錄的持有人或受托企業,采取加大檢查頻次、暫停受理相關申請等風險控制措施。
十、建立責任賠償保障機制
持有人必須評估自身的責任賠償能力,建立健全藥品質量責任賠償制度。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約定藥品質量安全責任和賠償方式,鼓勵通過購買藥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方式,確保具備足額賠付能力,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一、及時辦理注銷或核減手續
持有人及受托企業應關注注冊品種獲批情況以及受托品種委托生產情況,如申報上市許可的申請未能獲得批準的、不具備相應生產條件的,或者因商務合作等因素終止委托活動的,持有人及受托企業應當在終止委托活動后6個月內主動向省藥監局申請注銷或核減相應委托、受托生產范圍。持有人、受托企業均在省內的,應同步申請。存在《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省藥監局依法注銷相關許可或核減生產范圍。
十二、提升質量管理和履職能力
持有人及受托企業應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GMP、GVP及相關配套法規文件的培訓學習,特別是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藥品委托生產監管新要求的學習。應定期組織開展關鍵人員履職能力評估和培訓考核,不斷提升質量安全意識、風險管理能力和合規管理水平。省藥監局將根據需要組織企業關鍵人員考核,督促企業提升履職能力。
機關有關處室、直屬有關單位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嚴格藥品委托生產許可,完善和落實優先生產許可和藥品GMP符合性檢查技術審查工作程序,加大上市后監督檢查力度,涉及委托省外的,按要求發起延伸檢查、聯合檢查、委托檢查或者質量抽檢,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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