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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增“藥學門診診查費”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摘要:
各州(市)醫保局、衛生健康委,省級有關公立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16號)精神,為促進醫療新技術進入臨床使用,經對醫療機構申報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組織開展審核論證,履行公開征求意見等程序,新增“藥學門診診查費”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增“藥學門診診查費”等23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授權具備條件開展有關醫療服務項目的公立醫療機構試行,并綜合考慮成本費用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制定試行價格,試行期2年。新增試行項目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范圍,醫保統籌基金暫不予支付。
二、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應本著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服務項目成本情況、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規范定價程序,合理制定試行價格,并保持價格的相對穩定。同時,將制定的醫療服務項目試行價格文件報送同級醫療保障、衛生健康和市場監管部門。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價格公示、費用清單等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強制或誘導服務消費。
三、各級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對醫療機構開展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加強有效監管,保證基本醫療服務供給,指導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在臨床的合理使用。暢通聯系服務渠道,及時疏導和解決醫患糾紛,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四、新增項目使用不受項目編碼歸類限制,臨床各專業在符合相關資質的前提下可跨系統使用相關新增項目。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執行,上述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其他有關事宜,按《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衛生廳關于規范和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云發改收費〔2005〕556號)和修訂調整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云南省醫療保障局 云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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